广西交通事故5千元可“私了”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8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昨日,记者从实施《广西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从即日起,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每方车辆损失在5000元以内,且车辆可移动的交通事故可“私了”。
该《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经过近两年的“试水”,有效减少了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拥堵,提高了事故保险理赔服务质量。《办法》正式实施后,车辆理赔费用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了5000元。
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科副科长白建凌介绍,在日常行车中发生的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存在无人员伤亡、刮碰轻微、车辆还能开动的特点。但这些可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却不愿意私了,仍然报警等交警到场处理,道路交通在一定程度上,也因此而造成堵塞。
人保财险河池市分公司理赔、客户服务中心周明芈主任表示,目前全市有11个理赔经营单位负责处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务,但是自该《办法》在我市试行两年来,仅有五成的当事人选择自行协商处理。由于事故各方当事人可能对事故责任的看法不一;有的当事人担心保险报不了,对方反悔;也有当事人担心,万一私了后车辆移动,找不到相关证据等原因,更愿意苦等交警到场处理。
周明芈认为,正式实施《办法》后,不仅意味着驾驶人在依法自行快速处理轻微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时,有了依据,更将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人们工作生活的影响,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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