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皮肤损伤评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4年4月9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等级 标准
一级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二级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以上。
三级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以上。
四级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五级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以上。
六级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七级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八级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九级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以上。
十级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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