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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皮肤损伤评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4年4月9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等级 标准

一级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二级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以上。

三级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以上。

四级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五级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以上。

六级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七级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八级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九级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以上。

十级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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