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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鉴定

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有关司法鉴定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8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有关司法鉴定
  案情简介:
  2006年6月23日,张某驾车在市某十字路口,将闯红灯横穿马路由南向北通过的58岁的江某撞伤,责任认定张某驾驶安全设备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江某横过道路违反安全通行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江某伤的部位是:额头碰在车的前部,前右臂及右手掌皮肤擦伤。根据江某现场受伤的情况及江某在120急救车来时,自己快步走向急救车的情节,张某认为江某受的是轻伤或者是轻微伤。在交警队处理事故的时候张某已经向原告支付医疗费26000余元。江某在医院住院两个月,共花费11000余元,要求张某支付,张某觉得江某的病情应该是很轻的,不应该花费如此高的医疗费,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江某遂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康复费、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等赔偿项目共15万余元,其中,住院治病花费医疗费110000余元。
  从法院的阅卷中发现,原告江某治疗的病情如下:1.无骨折脱位型颈髓损伤(d级);2、颈4—5,颈6—7椎间盘突出症3、轻度闭合型颅脑损伤脑震荡;4、右前臂皮擦伤、右手掌皮肤软组织挫伤;5、2型糖尿病6、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2级。更重要的是,在原告的病例中显示,原告在行椎间盘摘除植骨融合内 (枢法模zephir前路钛板) 固定手术治疗时,使用了进口的前路钛板,该钛板就高达35000元,而国产的价格为经过我向有关的厂家咨询才17000元,是家属要求使用进口材料的。原告医疗费用中包括了治疗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糖尿病、这两种病,稍有医疗常识的人都知道,肯定不是事故造成的,


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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