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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索赔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发布时间:2015年2月3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案情】
  2010年10月28日,被告赵某无证驾驶北京现代牌轿车与相对方向的原告范某驾驶光南踏板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重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赵某负主要责任。原告范某治疗结束,伤残评定为三级,部分护理依赖。被告赵某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现原告范某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12万元,其余损失由被告赵某承担。
  【分歧】
  无证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根据此条款规定可知,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情形下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只负责垫付抢救费用,并可以在垫付后向致害人追偿。据此可以推断,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对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此条款并未排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对人身伤亡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对受害人赔偿完后,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和财产损失部分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不同于一般商业责任保险,其立法目的就是让受害人能得到及时足额赔偿。《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一条规定就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与否,并不以投保车辆驾驶员有过错为前提的,体现了交强险的社会公益性,因此保险公司对于本案原告的损失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依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就抢救费用承担的是垫付义务,对于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能把此处的“财产损失”概念扩大化,交强险的赔偿项目中明确区分了人身伤亡的损失和直接的财产损失是两个不同的部分,不能把二者等同起来,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后,只能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和财产损失部分向致害人追偿。
  相关法律知识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死亡伤残赔偿项目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四、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二)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等。法律依据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五、交强险免赔
  1、交强险均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交强险对医疗纲用负责垫付,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况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六、索赔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七、交强险相关定义
  1、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2、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3、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4、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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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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