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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鉴定

对交通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情况

发布时间:2015年2月22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对交通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情况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

  对交通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情况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修、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修、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
  申请重新检修、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修、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修、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交通事故处理


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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