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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鉴定

四级伤残的外在表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发布时间:2015年4月14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本文以“十级伤残的外在表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为蓝本,由网交通事故栏目组归纳、列举《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对于四级伤残外在表现的规定,以便对经伤残等级鉴定后,是否构成“四级伤残”存有疑问的朋友自行检索、对号入座,在索赔时做到心里有底。
  另外对于那些经法医司法鉴定后,被鉴定确认存有一处四级伤残的受害人(如身体多部位受伤,则有可能各部位均构成伤残且各部位的伤残等级不同),其可以获得的残疾赔偿金,赔偿系数为70%(身体多部位构成伤残的,鉴定结论中会得出一个明确的残疾赔偿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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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中,四级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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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四级伤残具体的外在表现为: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 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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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c.?双眼盲目3级以上;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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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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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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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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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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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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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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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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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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