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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鉴定

一级伤残

发布时间:2015年5月9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2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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