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
交通知识

机动车登记制度的申请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7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机动车登记制度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修正)》的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esjtsgls.com/news/view.asp?id=834180525762 [复制链接]

©2024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