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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

农民在城镇生活发生交通事故赔偿

发布时间:2016年1月23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农民在城镇生活发生交通事故赔偿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当中一直执行着不同的标准,而且根据这两个标准计算出来的赔偿金数额相差甚远,因此有关“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但是争论归争论,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这种现象在我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短期内不可能作出彻底改变的情况下也将还会持续一段时间。
  目前,对于失地农民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也仅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经出台过失地农民比照城镇标准计算有关赔偿的司法指导意见。
  庭上,对作为失地农民的李某的有关赔偿,是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还是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来进行计算的问题,成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以土地耕作为生的人才能称其为农民,而李某的生活已融入了城市。虽然从目前的立法上来讲,并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具体的条文明确规定过失地农民可以比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伤残赔偿金,但从我国民法所确立的“公平原则”出发,这在法律上并非没有依据。
  而另一方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早就出台过失地农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等赔偿费用的处理意见。虽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并不能适用于我们昆明市的司法审判,但其借鉴意义却是非常显著的。因为只有这样,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的有关司法精神和内涵,而从深层次来讲,也才符合我国法律所应遵循的公平原则,否则就是对公平原则的违背。因此,我们认为完全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原告的相关赔偿费用。

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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