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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

交通肇事逃逸:得不偿失!

发布时间:2016年2月6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交通运输业变得越来越发达,拥有私家车的家庭也越来越多。但不容忽视的是,这几年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呈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一些“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逐年增多,严重地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交通肇事逃逸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需要我们每个社会成员共同努力,通过法制宣传,建立举报、防范机制,严格执法以及交通安全教育等形式,消除肇事逃逸可能存在的客观环境,并从主观上消除他们可能存在的心理因素,才有可能形成良好的社会交通秩序,为人民的安全提供保障。
  两起交通肇事事故
  处罚结果天壤之别
  2006年5月9日晚20时许,家住通州十总的曹某赴朋友宴请酒后驾私家车回家,途经金通路正场路段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轻微碰撞,但他没有停车。由于心情紧张,曹某的车又与停在路边的一辆小轿车发生追尾碰撞。曹某仍没有停车,继续向东逃逸。20时41分许,曹某的车行驶至金掘路塘洪路段时又将正在车右侧行走的黄某撞倒,致黄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曹驾车逃离现场,直到第三天才被抓获。2006年5月,曹某的驾驶证被吊销,并被终身禁止驾驶机动车。7 月,通州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曹有期徒刑7年,同时判决其赔偿死者家属21万余元。
  2006年9月2日,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到通州二甲去办事,途经亲戚的门面店,想拐进去。为抄近道,周某将车逆向行驶进非机动车道,因车速太快,当场将一老人撞倒。周某停下车后,见老人伤势很重,马上就用手机向110报了警,并拦下一辆出租车把老人送至医院去抢救。但老人终因伤势过重,到了医院不久后死亡。周某负该起事故的全责。2006年10月,周某在赔偿了死者家属6万元后,被通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同样是交通肇事致使受害人死亡,但这两起交通肇事处罚结果却有着天壤之别。在第二起案例中,由于驾驶员周某积极停车报案、积极争取时间抢救并及时垫付医疗费用等。尽管是全责,并且被害人死亡,但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最后周某赔偿6万元(因周某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承担了3万元,其实周某仅拿了3万元),判处的是缓期。周某司机实际被关押在看守所的时间还不到两个月(案件审理期间)。第一起案件的肇事司机曹某因肇事后逃逸,被判了7年实刑,赔偿额达到了21万余元。现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险种,一般是10万左右,如果没有逃逸情节,那么保险公司是按照保险金额赔的。但是本案中司机曹某驾车逃逸,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因此在民事责任上,曹某又多出这一笔10万元的巨款。因此,大致算下来,交通肇事逃逸的曹某比起同样是交通肇事但未逃逸的周某要多坐上7年的牢和多拿出15万元左右的赔偿。差别之大有多么惊人啊!
  交通肇事逃逸
  一定得不偿失
  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责任人主观过错的程度不同,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也就不同。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发生给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人首先要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根据过错大小可以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机动车一般都有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赔付问题上,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不足的部分由有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支付;机动车驾驶员无支付能力的,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支付(有关部门正在制定该基金支付办法)。但如果是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责任人要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但交通肇事逃逸的,则要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事责任,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承担七年以上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法律义务。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更重要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逃逸,将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也就是说,可能机动车驾驶员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就可能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处以吊销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领取。
  交通肇事逃逸
  犯罪心理分析
  1.恐慌心理:事故发生后,少数肇事者的内心充满着恐惧,害怕承担巨额经济赔偿等责任,而选择逃逸;2.畏罪心理:肇事者害怕由于造成重大事故而受到法律追究,因而心理压力增大,导致其当时心理第一想法就是尽快逃离事故现场;有的事故虽不严重,但肇事车辆手续不合法,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按规定驾驶准驾车型、车辆未按规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等,肇事司机担心事后赔偿超出自身能力,害怕受到法律追究,干脆一走了之。3.侥幸心理:肇事时间和地点多是司机决定是否逃逸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事发地点偏僻、时间较晚的,肇事者就会想当然地认为没有目击者,从而铤而走险。就算有目击者,有些肇事者利用当前社会上一些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自信目击者不会去揭发、举报。基于此,肇事者就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可能查明事故的全部事实和掌握全部证据,因而也就有了对事故不可能被侦破的主观自信心理,从而选择了逃离;4.对立心理:肇事者对公安机关不信任心理,认为就算自首也无济于事;5.自我保护心理:肇事者知道如果不逃逸,带来的将是巨额的经济赔偿和严重的法律追究。为了逃避这些,首先选择的就是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
  法律如何界定
  界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大致有8条标准: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另外刑法特别规定,“积极逃逸”的可构成故意杀人罪。即如果肇事者在肇事后逃逸之际又采取了积极的手段或措施,正是由于这些积极的手段、措施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则该“积极的逃逸”行为本身又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等新的罪名。如:1、将被害人带至荒郊野外、人迹罕见处抛弃。2、将被害人推到路坑里或者是排水渠道里。3、发现事故后,再倒车轧一下,导致被害人死亡后逃逸的。4、为了逃跑而不顾周围群众的拦截,又造成撞死撞伤的。前三种“积极逃逸”情形本身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仅不积极救助处于危险状态的被害人,而且采取的措施排除、阻碍了其他人的发现与救助,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属于“作为”的行为方式);第四种“积极逃逸”本身有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生交通事故
  正确处置方法
  那么面对突发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如何正确处置呢?一般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停车,保护好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但不同的交通事故有着不同的处置措施。对未造成人员伤亡,只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成因没有争议的,可以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即可以 “私了”。对仅造成财产轻微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撤离现场,再协商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成因有疑义的,应立即报警。但是,遇到下述情况,当事人不能“私了”: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的;酒后或吸食毒品后驾车的;严重超载驾驶的;碰撞建筑物或公共设施的等。归纳起来,发生交通事故后,解决途径有三个:一是当事人双方自行了结;二是请求交警部门解决;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另外,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赔偿,既相联系,又有一些特别规定。其中已充分体现了强者与弱者的关系,也体现了社会保险机制对弱者的关爱。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一定要有正确的心态,千万不能有逃避责任的侥幸心理。

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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