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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索赔

交通事故索赔法律常识

发布时间:2016年4月15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摘要:交通事故伤害已经成为当代社会越来越严重的危险因素,而且,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有车的人越来越多,交通事故防不胜防,发生交通事故,不仅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而且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麻烦和痛苦。本文主要介绍了交通事故索赔的一些常识。
  一、 发生事故要报警
  许多人在偶然间发生交通事故,在伤害看起来不很严重的情况下,怕麻烦,选择了“私了”。当然,在伤害极度轻微的情况下,法律也建议事故双方自行协商,以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不过“私了”是有风险的。因为现在的机动车都投有责任强制保险,在保险限额内
  不需要车辆所有人或者投保人自己掏钱赔偿的,所以,能够私了的情况一般也就是几百块钱甚至几十块钱,除非是特有钱特大方的人,否则一般不会自己掏出几千上万的钱给你,因为没有报警调查结论,保险公司是不给理赔的。这是一;二一种情况是双方草率达成一个私了意向,可是离开现场后对方就反悔了,不赔钱的情况是很多的,而既便能够达成书面协议,其内容也是不完整的,日后主张权利也比较麻烦;三是临时私了以后,很多受害人往往不再去医院检查,这样是很危险的。车辆在行进中的力量往往超出你的想象,如果留有隐患,不及时检查有时候会出人命的,这不是开玩笑。
  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是专门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设立统一报警电话“122”,而且它是与医院、保险公司等联合行动的。发生事故后,在有可能的情况下,一定要报警,然后在原地等待交警的到来,交警接到报警后会在第一时间通知医院急救车,一般是同时到达,这样方便抢救伤者,同时展开事故调查。通常情况下,只要发生了人身伤害,交警会在现场调查之后将肇事车辆扣留到交警部门,调查处理之后,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事故认定书。
  二、 交警调查与调解
  交警出警后,一般会开展这样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抢救伤员,疏导交通,调查见证人,询问当事人,控制事故车辆,必要时对事故车辆和驾驶人委托进行鉴定,对肇事者逃逸的,发布协查通报。二是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在法定期间内作出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作出划分。三是组织调解,在当事人书面请求调解的情况下,指导当事人组织证据材料,进行赔偿调解工作。这里最关心的是调查处理的期限问题,依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104号令),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间为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或者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五日内;扣留事故车辆的时间自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一般为23天,最长为63天(须经上极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时间),不检验鉴定的则为3天;当事人对检验、鉴定不服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另行计算。申请调解时间为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十日内书面提出;调解期限为十日,起算时间为受害人损失可以确定时,这个时间就相对宽范。
  现实生活中,能够通过交警调解解决的事故赔偿越来越少了,一是保险公司尚没有直接参与到事故赔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愿意自己直接出钱,二是伤害后果短时间内难以确定,发生死亡的赔偿数额又往往较大,难以实现;三是交警调解没有法律强制力,对一方不履行的没有办法,交警往往直接推到法院去。所以在交警调查处理阶段,当事人能做得就是多与交警沟通,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基本情况,保险情况,以便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法律规定,事故当事人有权利知悉这些情况,交警也应当如实告知。实践中,交警在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而扣留车辆到期的情况下,往往提前三天向受害人发出书面的告知书,通知其向人民法院申请车辆保全,受害人可以此为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诉讼财产保全。
  三、 起诉
  承接上一步,如果你办理了诉前或者诉讼财产保全,也就是你已经进入了民事诉讼程序。能够采用诉前保全的,应当在保全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立案起诉,否则保全措施解除。诉前和诉讼保全申请被法院受理后, 48小时内法院应当作出保全裁定并立即执行。保全裁定送达交警后即可。车辆仍由交警部门保管,但处理权力转到人民法院。
  顺便提醒一下,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应当多跑跑,在保全立案后立即和主办法官取得联系,同时要把立案情况告知办案交警,以便于协调保全措施,避免因法院保全不及时而放走了车辆。
  下面说一下起诉状的写法。当然你也可以直接找律师代写。
  起诉状抬头写起诉状或者民事起诉状,下面先写原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联系电话,注意把权利人列全,比如一般性伤害,直接以受害人为原告,如果发生死亡,应当将他的近亲属全部列为原告,如配偶、子女、父母。接下来列被告,一般包括驾驶员、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这里的保险公司是指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公司,按《道路交通安全法》,一般的车辆都要投保,但对于不投保的,或者只投保了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的,则不能直接列保险公司为被告。写明被告的姓名(单位名称不要错)、性别、住址、联系方式等,要注意查明详细住址,以保证法律文书能够准确送达。
  第二部分写具体诉讼请求,可以直接写要求被告赔偿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多少,也可以详列明赔偿项目,比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或者死亡赔偿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等等共计多少,并写明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第三部分是事实与理由,简单陈述一下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故撞击情况,事故伤害后果,治疗医院,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结论,然后重复一下原告的各项损失及要请求赔偿数额。
  此后加一句:“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求”之类的话。至于证据是否需要列在诉状上,实践中我们一般是不列的,这需要另行制作证据清单,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最后落款让原告当事人签名摁手印,单位的盖公章,再写上起诉时间。
  法院立案后,一般会当即向你发出开庭传票,传票上明确载明了案件初次审理的时间和审判人员组成,一般是按简易程序审理,具体审理中根据情况可以转入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一般在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在六个月内审结,扣除正常的司法鉴定、调查取证等合理期间。
  四、 赔偿证据的准备
  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受害人要及时准备伤害理赔的证据材料,主要是以书面材料为主,具体分为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
  1、交通事故认定书
  这可以从交警部门直接获得,注意一定要原件。
  2、医疗费用证明
  包括:所有的住院病案(复印件盖公章)、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主治医师开具,主要写明建议休养时间,护理人员等等),医疗费单据,费用明细表、营养证明等。
  3、误工损失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基本工资标准和误工损失证明,事故前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工资发放表、考勤记录;无工作单位有正当职业的,提供职业资格证明,比照同行业收入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无工作的,按居民身份计算收入损失。
  4、护理损失证明
  虽然护理损失并不是受害人的直接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可由受害人直接主张,需要提供护理人的身份证明、护理证明、护理损失证明。具体材料可参照误工损失。
  5、因事故直接支出费用
  包括交通费单据、事故施救费单据、鉴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等,要提供正规发票。并明说明与事故有直接关联。
  6、被抚养人生活费
  依据受害人的情况,列明被扶养人的身份,符合扶养条件证明,按法定标准计算具体数额。
  7、法医鉴定结论
  受害人可以委托法院(由法院统一办理委托鉴定),有的地方也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医学鉴定机构对伤害后果进行鉴定,形成鉴定报告书。委托鉴定内容有很多,主要的几项是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依赖、后续治疗费,还有医疗费用合理性鉴定,因果关系鉴定等等。根据鉴定结论,可以确定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等等损失。
  8、精神抚慰金
  司法精神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构成伤残以上的,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具体数额各地不同,由法官依据当事人的伤害以及过错程度酌定。
  9、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主要是车辆损失,另外还有车上物品损失。损失价值一般由交警部门委托物价部门进行评估,向当事人出一个评估单。事故车辆一般是由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单位进行核算定损,也以评估的方式作出结论。
  10、死亡赔偿
  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一般的会有一部分抢救费用,此外在理赔时应当先向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并向法院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赔偿金按其居民身份,按法定标准计算,丧葬费也是按法定标准计算,不必再提供火化单据。被扶养人生活费前面已经说了。死亡赔偿的没有误工费项目,一般也没有护理费项目。
  五、 关于保险的说明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是法定条款,由中国保险业协会制定,保险的精神是一种社会险种,是附属于机动车辆的,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的,在免责范围以外都应当给予赔偿。从2008年2月1日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只要投保了交强险,保险理赔限额都提高到了122000元,具体分为医疗费用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万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无责任的按10%的比例承担(原来是20%比例)。依据法律规定,交强制是无过错险种,不论第三人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在法定限额内应当全额赔偿,限额之外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再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保险公司应当作为被告直接参与诉讼,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受害人损失较大的情况下,应当在起诉时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在诉状中区分其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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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宋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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