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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索赔

上车工从货厢上跌落不构成保险责任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8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中国保险报讯 元月4日,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对原告赖某诉龙南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至此,这场历时半年的诉辩之争,终以龙南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胜诉落下帷幕。

  原告(被保险人)赖某将自己的赣b61083货车在龙南县人民财产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后原告与司机驾驶该货车到龙南县大田煤矿装煤。由于司机驾驶车辆移动时,导致车上的上车工赖某某不慎从车上跌落在地下,后经医院治疗后,其被鉴定为伤残六级。原告(被保险人)为转移风险,向龙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金额44618.67元,要求龙南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按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
  龙南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接到应诉通知后,非常重视,立即成立了以经理为组长,分管副经理、业务(理赔)部经理为成员的应诉小组积极应诉,并在上级公司法律/合规部的具体指导和大力帮助下,共同研究对策,同时,加强了与县人民法院的沟通。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经理还多次上门,向县人民法院的领导、该案主审法官解释保险条款,共同会商案情。通过多方努力,最终使县人民法院的领导及该案主审法官对条款和案情有了全面了解和掌握,为该案胜诉奠定了基础。
  开庭时,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经理与业务(理赔)部经理亲自出庭,为该案做出了有理有据、依法依规的强力答辩,认为本次事故是在装煤过程中由于原告的司机驾车移动时,导致车上的上车工赖某某从原告车厢上跌落在地受伤,既不构成车上人员责任险(即座位险);亦不构成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不构成保险责任,龙南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县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龙南县人民法院的积极工作和协调下,原告亦自知要求龙南县人民财产公司赔偿理由不足,与客观事实不符,遂自行撤诉。这起案件的胜诉,直接为龙南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挽回经济损失4万多元,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任宝 赣州)

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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