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
事故诉讼

事故诉讼时效是否有时效期?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8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所以,在不同的案件中,会有不同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民法通则第168条规定:
伤情明显的,应从伤害之日起计算,
伤情需要治疗的,应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计算,因为这时,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权利。
伤情当时不能发现的,应从伤情被发现之日起计算,当然,得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后发现的伤情为交通事故所致。

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esjtsgls.com/news/view.asp?id=864992683416 [复制链接]

©2024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