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
事故处理

交通违章适用罚款的几种情形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违章适用的几种情形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或者吊销证、拘留。罚款常常和其他处罚一起给与,但是也有单独适用罚款的情形。

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员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

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以上两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2、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然在现场但拒绝激励驾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 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

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不收取拖车费,并且即使告知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拖放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沈

3、以下行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构不成犯罪的;

(4)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的。

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esjtsgls.com/news/view.asp?id=866765261665 [复制链接]

©2024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