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2月23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王先生乘坐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外出时,公交车在某公司门前遭遇交通事故,致使包括王先生在内的多名乘客受伤。为此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交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原告王先生诉称,他乘坐被告所属的公交车外出时,公交车在途经某公司大门时与该公司的大货车相接触,致使包括他在内的多名乘客受伤。他受伤后被送往密云县医院治疗,留观5天,后回家静养,留观期间治疗费由他先行垫付。现因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后续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
被告某公交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王先生确实乘坐公司公交车,但王先生是由于第三方责任受伤,王先生受伤后,公司已支付王先生医疗费7398。2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20元,现同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王先生其他损失。
能否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先生与某公交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某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某公交公司认可王先生所述致伤经过,并认可其部分损失,故法院判决某公交公司赔偿王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648元。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