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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8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3、保险公司为赔偿义务人。《保险法》第50条规定: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新的交通安全法不仅规定了机动车必须加入第三者责任险,而且规定保险公司的直接赔付义务:当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投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被保险人在该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得以免除。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赔偿金,事故的受害人取得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机动车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是法定请求权、独立请求权,即受害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取得对保险公司的请求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并且该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在程序意义上,受害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内可以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对保险公司提起赔偿诉讼。在程序上将保险公司直接列为被告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最近,深圳等地的法院已经有判决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的判例。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具体内容为:保险公司具有作为第一赔偿义务人的身份;保险公司赔偿数额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这种赔偿属于无过错责任形式,不考虑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和的责任大小。另有学者认为在诉讼法意义上,该条款赋予了受害人直接请求权,而且是法定的请求权,并且独立存在。

4、交通事故中的违约责任赔偿。《合同法》第104条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维护自己权益时,经常会遇到侵权责任请求权与工伤保险请求权的竞合,侵权责任请求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的竞合,车辆维修、保管或借用期间的交通事故。

1)乘客事故。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乘客乘坐的客车与另一辆车相撞而发生交通事故,乘客人身、财产遭到损害的,可依客运合同关系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给予赔偿;同时也可依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要求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车辆所有者或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但只能择一行使权利。

2)交通工伤事故。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即交通事故与工伤双赔偿。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竞合。

3)车辆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合同中,保管人保管不善即相当于保管人有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机动车送交修理的责任主体等。车辆修理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修理人为民事赔偿责任主体保管期间所发生的.由保管人为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因为此时的机动车所有人已经丧失运行支配力,也丧失了运行利益。

4)代驾司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赔偿。代驾司机是受代驾公司指派的,其代驾行为是职务行为。公司和酒后顾客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酒后顾客找代驾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发生交通事故,找代驾公司后出现交通事故,合同目的没有实现。如由于代驾司机的责任造成的,则存在违约问题。代驾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赔偿,超额部分由代驾公司承担。

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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