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
事故鉴定

2017年交通事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4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
  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6、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子宫全切。
  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9、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esjtsgls.com/news/view.asp?id=896722195425 [复制链接]

©2024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