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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具体操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1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5月1日生效后,据媒体报道,在全国范围内大约有近10名交通肇事逃逸者将面临“终生禁驾”的严厉处罚。但目前只是“面临”,至今,媒体还没有正式通报“终生禁驾”第一人已确定的消息。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可能与这部法的规定有关。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授予交管部门可以执行“终生禁驾”处罚的权力,但在实践中如何具体运用,并没有进一步的解释,这可能给执行本条规定带来一些迷惑和不确定因素。


  比如,上海交管部门就提出了一个新问题:目前在全国交管部门信息没有统一联网之前,上海交管部门即使处罚当事人“终生禁驾”,他还是有可能到外地重新考取驾照。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了,那么“终生禁驾”在实践中就可能落空。这个说法是很有道理的,因为根据目前的规定,只要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凭暂住证即可报名考试。
  还有一个处罚程序上的问题。“终生禁驾”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罚,一旦落实,意味着当事人的一项特有权利将就此消灭,其对当事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处罚程序上应当公平与完整。也就是说,要确保被罚者在程序当中有对抗性的权利,并尽可能拓宽被罚者的权利救济渠道。
  例如,赋予被罚者要求举行听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等相关权利。
  法律的属性决定了法律必须简明,尤其是比较重要的法律,虽然尽可能全面,但是绝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就像我们制定了《民法通则》之后,还需再制定一个《实施细则》加以补充一样,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需要一个类似的实施细则。这个实施细则的地位应当归属于法律,而不是交管部门自己制定的文件或操作规程。
  行政机关无权解释法律,更无权通过实施细则来改变法律规定,这是最基本的原则问题。但是错误的情况在以往并不鲜见。在法律规定笼统的情况下,许多执行部门为了执行方便,自己在系统内制定发布具体操作细则,结果有许多地方改变了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背法律规定。执法部门为了自己方便,可能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产生新的不公平。因此,如果要给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配一个实施细则,应由立法机关负责制定。如果由交管部门制定的话,最起码要保证必须通过立法部门的审查。
  5月11《新京报》刊发了李先生的一篇文章,对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酒后驾车、醉酒驾车处理提出几点问题,认为新法在这方面规定很简省,结果使值勤的民警无所适从。由此想到,这部法不只在“终生禁驾”这个问题上缺少实施细则,在其他方面也存在相同问题。
  为了让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能够真正落实,能够在实践中体现出立法者的原意,笔者建议尽早制定一个实施细则。无论由哪个部门具体制定,最关键一点,必须和新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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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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