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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鉴定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伤残评定时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4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案例简介 2010年7月间,行人张某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入院救治,被诊查为脚部跟骨骨折、腿部髌骨、胫骨平台骨折和胸部肋骨骨折等伤情。另外,张某在入院急诊处置时还有四颗牙齿系受伤脱落。2011年5月份,医疗终结的张某通过办案机关委托到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评定

  案例简介
  2010年7月间,行人张某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入院救治,被诊查为脚部跟骨骨折、腿部髌骨、胫骨平台骨折和胸部肋骨骨折等伤情。另外,张某在入院急诊处置时还有四颗牙齿系受伤脱落。2011年5月份,医疗终结的张某通过办案机关委托到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评定,半个月之后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张某对拿到的法医鉴定书有异议:自己在车祸中有以上多处损伤,可鉴定书中除对脚部和胸部损伤有评价外,脚部和牙齿损伤均未提及。后经核实的原因是:由于张某缺失了部分拍片和急诊病志,送检的病志资料不全所致。那么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伤残评定时应该注意啥,怎样才能做出符合伤情的鉴定结论呢?
  律师提示
  律师指出:受伤人员伤残等级以及相关赔偿期限和费用的鉴定结论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索赔的重要依据,能够直接影响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在法医司法鉴定过程中,虽然有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伤情查验过程,但查阅摘录被鉴定人的病志资料、诊查报告,对鉴定人员全面了解被鉴定人的伤情及治疗情况更为重要,所以对医疗机构作出案涉损伤的检查报告、影像资料和病程病历记录材料等医疗资料是法医鉴定的必需内容,不可或缺。要想对每处损伤都能进行一一检验评定,首先必须有证明存在案涉损伤的诊断资料,提交病志资料不全或影像检查资料丢失等都可能会影响全面准确地作出鉴定结论。有的病例治疗时间跨度长、经治多家医院,病志记录的内容零散,这就需要在鉴定时详细全面向鉴定人员介绍伤病情况,以免漏检漏鉴。关于治疗用药合理性的鉴定,应注意提供经治医师的医嘱证明及对该医嘱的执行记录。对此,案件当事人还应懂得该项内容的举证义务在赔偿义务人而非受害人。关于合理休治期限的鉴定,应注意提交医方的休息建议诊断书及医嘱意见。关于损伤疾病与案件因果关系的鉴定,应注意提交案发后的急诊门诊病志和病程诊疗资料。被鉴定人除应注意以上提交医疗资料的问题外,还应注意在体检时向法医详述残障症状感觉,配合体检,以便鉴定人员充分了解鉴定内容。总之,准确全面的鉴定结论,虽说以损害后果的事实为基础,但也离不开医疗资料无声的记录和被鉴定人形象的描述。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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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10年7月间,行人张某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入院救治,被诊查为脚部跟骨骨折、腿部髌骨、胫骨平台骨折和胸部肋骨骨折等伤情。另外,张某在入院急诊处置时还有四颗牙齿系受伤脱落。2011年5月份,医疗终结的张某通过办案机关委托到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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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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