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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

交通事故案件原告方应该怎么样打?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8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有车一族。但随着机动车的增多,交通事故发生的机率也变得越来越大了。那么,如果真的发生了交通事故,大家应当怎么办?


发生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第一时间报案。交通警察会勘验现场,查明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后,根据双方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认定事故的责任,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当事人认为责任认定不合理,对此不服,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一定时间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在交通警察部门对责任认定后,有可能会将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事实、事故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的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将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常来讲,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自行协商解决争议,有时也在交警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最终使双方在赔偿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但如果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坏比较严重甚至有人员伤亡,赔偿问题就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提起诉讼也就势在必行。


原告打交通官司的战术


  首先:一定要明确要“告谁”?


  在交通事故官司中,“告谁”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告的对象不对,不仅浪费了时间、人力、财力,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在“告谁”的问题上,首先要看发生事故时对方所驾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是谁,如果是肇事司机本人,那就直接起诉他。如果车辆另有其主,可以将肇事司机与车主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如果车主是单位,可以将单位一并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这样做,就是为了很好地保障原告权益。


有一个案件,李先生开车与一辆正在运营的车辆在深圳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司机告上法庭。李先生满以为自己一定胜诉,结果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李先生的起诉。其真实原因在于,营运车辆的车主为出租汽车公司,司机驾车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李先生应以出租汽车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而不是司机个人为被告。如果李先生不能确定究竟谁是适格的被告,也可以将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一起告到法院。


  另外,乘客在乘坐出租车、公共汽车时,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到法院起诉赔偿的案件,乘客既可以告出租汽车公司或公交汽车公司,也可以起诉对方的肇事司机。起诉出租汽车公司、公交汽车公司的原因是因为他是车主,而且因为当乘客乘坐出租车、公共汽车时就等于和出租车公司签订了一份承运合同,出租车、公共汽车司机有义务安全地将乘客送到目的地。他没有做到,就是违反合同约定。告对方的肇事司机,起诉原因是对方的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交通事故案件:张先生乘坐某出租汽车公司由于先生驾驶的出租汽车时,出租车与贾先生驾驶的大货车相撞而发生交通事故,张先生因此受伤。经公安部门认定,贾先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先生在出租汽车公司与贾先生之间,选择了将出租汽车公司告上了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张先生8万多元的损失。


  此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还特别规定了车主承担垫付责任的原则。车主承担垫付责任是指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事后,承担垫付责任的车主可向肇事司机追偿。因此,根据相关法律,受害方可以告车主和肇事方。


  其次,一定要全面收集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经当事人予以质证,不能当然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重要证据。在官司中,对于证明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义。案件告到法院后,法院固然应当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对事故责任进行确认,调查范围不受公安机关责任认定书的限制。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推翻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时,法院都会采信公安机关对责任的认定,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当事人在拿到交通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时,一定要仔细看清责任认定内容。如果不服,要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最后,一定要确定合理索赔金额


  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赔偿问题一般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修车费;车上货物损失等。修车费:根据修车发票上的合理数额认定,如果车辆已经报废应折价赔偿;事故中车上物品的损坏赔偿,应当按实际损失进行交通赔偿。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二是因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误工费等费用。


交通事故当事人提出的赔偿数额和法院最后认定数额如果存在差异时,存在一个诉讼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多提出来的不合理的费用一般是要自己担着的,所以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索赔,却不可漫天要价,不着边际。



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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