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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类似于既决事实

发布时间:2018年1月6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类似于既决事实 上述观点争论得不亦乐乎,然而孰是孰非却不是一个容易辨明的问题。从学理上讲,判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既要考虑有关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规定和运用情况,也要考虑我国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定。基于此,笔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类似于既决事实
  上述观点争论得不亦乐乎,然而孰是孰非却不是一个容易辨明的问题。从学理上讲,判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既要考虑有关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规定和运用情况,也要考虑我国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定。基于此,笔者对上述观点均不敢苟同。在我看来,交通事故认定书当然可以用于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与审判,但这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定证明方法——司法认知。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属于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与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中的任一种。
  顾名思义,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代证据法学告诉我们,并不是一切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都必然是证据,有些定案根据亦可能是非证据材料。两相比较,证据用于定案必须接受可采性与证明力规则的检验,即我国习惯上所说的证据“三性”的判断;而非证据材料用于定案,遵循特殊的免证规则。
  具体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它是交通部门或交通警察根据交通肇事现场的各种痕迹物证等证据得出的一种认识或结论,而不是证据本身;它显然不涉及客观性、关联性与真实性的问题,也谈不上可采性与证明力规则。法官在审理交通肇事罪中,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对案件事实作出了一个判断,实际上包含着两次判断过程:第一次是交通警察的认定,第二次是法官的认定,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这就相当于在关联诉讼中,如果在先审结的案件中法院、仲裁机构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判断,在后审理的案件中法院可以比照“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事实”或“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直接裁判,而无需当事人举证。既然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对有关交通肇事的事实已经作出了确定,那么法官完全有理由借助其中认定的有关案件事实进行裁判。
  这一做法完全可以归结为一种新的司法认知。因为公安机关是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交通警察具有处理交通肇事的专业能力,在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肇事责任的判断不会出错。换言之,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理当归入“既决事实”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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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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