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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

法院是否以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作为判决责

发布时间:2018年3月9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针对网友的提问,在目前的法院判决中,如何参照交通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否以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做为确定承担责任的依据,王律师发表下述文章,以期能解答众多的网友的提问。
    案情简介:
    民事起诉状原告:龚某某 汉族 男17岁,江西省樟树市..........人,身份证号:362203..........10监护人:龚某某 男 汉族 48岁 江西省樟树市........人,身份证号:362223..........59被告:古某某 男 38岁 住深圳市福田区...............房,身份证号:4403..............39,联系电话:1390..........被告:郑某某 女 住深圳市福田区...............房 身份证号:3605...............49诉讼请求:1、 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残疾赔偿金191247.36元2、 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600元3、 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护理费23000元4、 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误工费8880元5、 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费5050元6、 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费8846.50元7、 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住宿费3628元8、 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必须的后续医疗费15000元9、 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赔偿费25000元事实和理由:2004年1月10日1时许,龚某某骑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被同方向驾驶粤b/.......号的小型客车从三轮车尾部撞击,三轮车完全损坏,龚某某当场昏迷,不省人事。吕某(交通事故的另一名当事人)苏醒后拨打110报警,随后龚某某和吕某二人被送往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治疗,古某某支付了龚某某的住院治疗医疗费。2004年1月10日凌晨3时20分,北大深圳医院对龚某某家属发出病危通知书,令家人非常担心。几乎所有的长辈亲属都从江西樟树老家赶来探望龚某某,直至病情稳定后才陆续回到老家。其后,龚某某在2004年4月20日出院,医嘱其必须静养三个月,出院后龚某某尊医嘱到医院复诊,共花费医药费451.60元。依照深圳市交警局福田大队的委托,龚某某被鉴定为腹部伤残8级和蹆部伤残10级。2004年2月4日,深圳市交警局福田大队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2004........号),认定龚某某、吕某、古某某对交通事故各负同等责任,龚某某不服该认定书,认为应当由古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隧向深圳市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2002年2月22日,深圳市交警支队做出深公交重字2004第.....号重新认定决定书,维持了福田交警大队对事故的责任认定。2004年7月16日,龚某某与古某某在深圳市交警局福田大队进行赔偿调解,但没有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按诉讼请求裁判。此致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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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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