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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知情者有义务提供情况

发布时间:2018年4月5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发生知情者有义务提供情况
知情者向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供证言,检举揭发肇事逃跑者,这也是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为了查明事故发生的情况,以便认定事故责任,依法作出处理,必须由知道事故发生情况的人提供证言。因此,凡是知道事故发生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对此,《道路办法》第九条有所规定。主要是接受询问,必要时出庭作证,如实陈述。
如果知道肇事逃逸者,证人更要迅速向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检举、揭发提供逃逸者情况:一是逃逸者的年龄、性别、衣着、面貌特征,逃逸的车型,是大客车、还是大货车、小货车等,二是逃逸车辆的颜色,是绿色、红色、蓝色、黄色还是乳白色等。三是逃逸车辆的号脾颜色、号码、文字等。四是逃逸车辆有无装载货物,装的什么货物等。五是逃逸车辆的车身上有无文字,什么文字等。六是逃逸车辆肇事的地点、时间和驶离的去向等。以便公安机关及早分析案情,布置力量,将逃逸者缉拿归案,依法处理。

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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