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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赔偿

车辆贬值损失有争议 法院判决不同

发布时间:2018年5月3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车辆贬值损失有争议 法院判决不同
  车辆贬值损失,许多人对这一概念还是很陌生的。交通事故中受损的车辆经过维修后,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会比事故前要低一些,这方面的损失称为车辆贬值损失。发生事故时,有些事故受害者会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要求。记者采访发现,车辆贬值损失该不该赔偿目前还存在争议,由此引起各界人士关注
  法院判决有差别
  去年6月中旬,南宁某公司购买仅6个月的奔驰被王某驾驶的一辆起亚轿车撞坏。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这辆奔驰的修复费用为6.5万元,该公司除了要求对方赔偿修车费用外,另外要求对方支付经车辆评估机构评出的8万元车辆贬值损失。
  今年1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王某除了赔偿6.5万元的车辆维修费用外,还需支付8万元车辆贬值损失以及2000元车辆鉴定评估费。王某不服判决,随后提出上诉。记者近日获悉,目前该案二审已经做出判决,维持原判。
  据了解,对于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问题,目前在司法界存在争议,且有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记者从网上找到了一个法院不支持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例子:广东珠海的杨某驾车途中被梁某驾驶的客车撞坏,事故交警认定梁某负全责。事后,梁某向杨某支付了两万元的维修费用,杨某把车取走。但杨某认为,事故已导致车辆价值贬损,在向梁某索要车辆贬值损失遭拒后起诉到法院。最后,法院认为,原告已将车辆取走使用,说明受损车辆在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坏已经恢复原状,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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