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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逃逸者的犯罪心理分析

发布时间:2013年8月30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1.恐慌心理:事故发生后,少数肇事者的内心充满着恐惧,害怕承担巨额经济赔偿等责任,而选择逃逸;2.畏罪心理:肇事者害怕由于造成重大事故而受到法律追究,因而心理压力增大,导致其当时心理第一想法就是尽快逃离事故现场;有的事故虽不严重,但肇事车辆手续不合法,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按规定驾驶准驾车型、车辆未按规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等,肇事司机担心事后赔偿超出自身能力,害怕受到法律追究,干脆一走了之。3.侥幸心理:肇事时间和地点多是司机决定是否逃逸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事发地点偏僻、时间较晚的,肇事者就会想当然地认为没有目击者,从而铤而走险。就算有目击者,有些肇事者利用当前社会上一些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自信目击者不会去揭发、举报。基于此,肇事者就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可能查明事故的全部事实和掌握全部证据,因而也就有了对事故不可能被侦破的主观自信心理,从而选择了逃离;4.对立心理:肇事者对公安机关不信任心理,认为就算自首也无济于事;5.自我保护心理:肇事者知道如果不逃逸,带来的将是巨额的经济赔偿和严重的法律追究。为了逃避这些,首先选择的就是逃逸。

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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