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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

被盗窃案、抢劫、抢夺车辆发生交通由谁作为赔

发布时间:2013年8月30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被盗窃案、抢劫、抢夺车辆发生交通由谁作为赔偿义务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因此,在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抢劫者、盗窃者、抢夺者或者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一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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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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