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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

有车辆贬值费赔偿吗?

发布时间:2013年8月30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车辆贬值费也应赔偿
辽宁省沈阳市个体业主富某在驾驶货车时与一辆轿车发生追尾,经认定,要承担全部责任。因就赔偿未达成一致,对方将其告上法庭,并索要车辆贬值费。
  2007年1月26日,从事个体运输的富富某驾驶一辆货车,在沈阳市浑南新区一个路口与贾女士驾驶的轿车发生了追尾。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造成了贾女士车辆后备箱等多处损坏,车辆刚买三个月,属于新车状态。富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后,车主贾女士到4S店进行了维修,维修费用为7600多元。而富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价值仅为4951元。对该差额,保险公司、富兴军都认为不该承担。于是,贾女士以“赔偿价格不合理”为由到法院起诉,除要求富某补足维修费外,还提出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
  2007年6月和12月,沈阳市高新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期间,经过车损评估,最后法院确定车辆价值减损费用为1.03万元。原告贾女士称,车是新车,即使修好了再到二手车市场卖也卖不上价,所以才提出贬值损失的请求。富某辩称,不存在车辆的贬值减损一说,自己保了第三者险,即使赔也应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沈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案件一审宣判,富兴军除应赔偿修车费7630元外,还需赔偿车辆贬值损失1.03万元。

  律师点评:此前机动车的贬值损失一直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本案具有里程碑的作用,为保护支持机动车修复后的贬值损失提供了明确的参考案例。
车主贾女士的车辆进行了修复,但车辆金属的抗扭曲强度、防腐性和美观完整性有所下降或破坏,这一部分构成了车辆的价值减损。对于这一损失,被告富某应予以赔偿。为此,一审判决富某赔偿贾女士维修费7630元,以及车辆减损价值1.03万元。

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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