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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

擅自借车连带赔偿

发布时间:2013年9月2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即将参加高考的女孩的谷某发生交通事故,耽误了当年的高考,经交管部门认定,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而汽车的车主梅某表示将车借给史某,史某又将车擅自转借给刘某。最终法院判定,被告史某与刘某应承担交强险限额外的全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即将参加高考的女孩的谷某发生交通事故,耽误了当年的高考,经交管部门认定,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而汽车的车主梅某表示将车借给史某,史某又将车擅自转借给刘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谷某将梅某,史某,刘某,保险公司等被告索赔近5万元。近日,昌平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谷某起诉称,2008年6月1日,原告乘坐刘某驾驶的车主为梅某的汽车与谢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刘某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时,谷某系2008年应届高中毕业生,因此次事故未能参加当年高考,只能在北京市昌平区实验中学复读。因交通事故导致手臂骨折无法继续体育特长训练学习,影响了原告的升学成绩。
  谷某认为,交通事故的发生使正常的女孩子脸部及颈部留下明显的伤疤,精神上也饱受伤害,对孩子以后的生活也造成巨大的影响,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整容费、补习学费等近5万元。
经查,车主梅某是史某无偿借用自己的车辆,事发时并不知道是刘某驾驶的车辆,史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其认可该车是由其本人向梅某借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史某从梅某处借的车辆后应正确管理使用车辆,史某将车辆交予刘某,刘某驾车将谷某撞伤,且刘某负全部责任,被告史某与刘某应承担交强险限额外的全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车主梅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实际控制车辆,且原告未提出证据证明梅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梅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谷某为应届高三毕业生,事故发生在2008年6月1日,谷某住院18日,出院休息二周,势必对其高考造成影响,因此复读费用应视为此次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由史某,刘某共同赔偿。谷某要求被告赔偿因无法继续发展体育特长专业而引发的损失五千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后昌平法院判决保险承担赔偿责任后,剩余部分由被告史某、刘某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原告应获得赔偿近三万元。

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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