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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

发布时间:2013年9月25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1.事故现场保护: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不得移动事故现场车辆、物体,改变事故现场;因抢救伤者和财物确需移动的,必须标明位置,并迅速拨打"122"事故报警电话报案,听候处理。
2.暂扣事故车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检测、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扣事故嫌疑车辆。暂扣事故车辆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后可以延长20日。
3.预付医疗费:
  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车主应当预付医疗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指定一方当事人预付,结案后按事故责任承担,多退少补。当事人拒绝预付或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事故车辆,直至预付为止。事故预付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验费、住院费押金、手续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
4.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责任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四种。事故责任认定,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特大事故20日内。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后可以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5.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申请重新认定。事故处理大队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是最终决定。
6.损害赔偿调解:
  损害赔偿调解应在事故办案民警的主持下进行,两次调解后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未履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调解,当事人应当向事发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
  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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