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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

交通肇事致人伤害后,受害人不配合治疗而死亡,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13年9月24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肇事致人伤害后,受害人不配合治疗而死亡,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2012826日,一个大雨滂沱的早晨,一位白发苍苍的78岁的唐氏老头领着他的孙子――一位17岁帅小伙子小唐、以及唐氏老头的面容憔悴的儿媳张某(小唐的母亲42岁),忧郁、悲伤的来到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当天值班的胡永红律师热情的接待了祖孙三代三位当事人,并做了详细的接待记录。原来事情经过是这样

三个月之前即5月26日,唐氏老头的儿子(小唐的父亲、张某的丈夫)唐师傅骑着自行车在公路上行进,被无证驾驶摩托车相向行驶的龚某撞到,唐师傅的自行车前圈被撞坏,人摔倒在地面上。当时被撞到后,唐师傅自感身体未受伤,本人也无任何异常反应,当即推起自行车离开现场步行回到家(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农民一般都是很善良、纯朴、憨厚的)。次日(5月27日)上午8时左右,唐师傅开始呕吐、昏迷,当即被上述三位家人送到当地一家医院医治,经诊断为脑出血、硬膜下血肿、海马沟回疝,要求唐师傅尽快住院手术,但唐师傅自认为伤势不重,根本就不愿住院手术治疗,怕增加家人的负担和费用的支出。院方的医生多次向唐师傅和其家人表明如不予手术治疗可能产生生命危险的后果,但唐师傅仍执意要出院,并称后果自己负责,不找医院。唐师傅反而还认为是医院想抓收入,故意夸大其辞。并于当日出院,回家后一直处于浅昏迷状态。并于6月1日死亡。次日(6月2日),死者的上述三位亲属当事人与肇事司机龚某进行协商,但肇事司机龚某只愿意付给死者家属赔偿费用20000元。被迫无奈之下,死者的上述三位亲属当事人向交警大队报案,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由龚某负责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三位亲属当事人委托胡永红律师提起诉讼,将三位咨询的当事人列为原告,将肇事摩托车司机龚某和治疗的医院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决肇事司机龚某和当地的医院共同承担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胡永红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此案系一起交通事故的赔偿纠纷。在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上由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是没有任何争议的。此案件看起来简单,但确定本案被告的民事责任时就比较复杂了。在本案中,因为被告之一肇事司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唐师傅死亡的主要原因。其主观上又有过错,故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医院虽然没有重大过错,但在处理本起事故中仍然有一些瑕疵,没有做到以人为本,没有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相对于受害者来说,医生是内行,而受害人是外行,并不知晓不尽快住院的严重后果,受害人过于自信的相信没有什么问题,以致于发生了死亡事件,应该按照民法通则公平的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

接下来,被告医院方的代理律师认为:在医院方面,医院在向唐某讲明利害关系,仁至义尽的情况下因唐师傅自行出院而无法抢救,虽然客观上的不作为行为是死亡结果的原因之一,但其主观上并没有过错,不符合过错的四个要件标准。故医院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唐师傅本人是拒绝医院的抢救治疗才造成了死亡事件。对其自身死亡亦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就本案来说,因受害人在受伤后不配合治疗而死亡,其自身也有过错 ,故也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以减轻侵权人的的经济负担。

最后,法院在充分考虑各方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后,均支持了各方代理律师的意见,由肇事司机龚某承担各项赔偿费用(30万元)的60%即18万元,医院在本起事故中给予5000元的补偿,其余的费用由受害人自行承担(即承担40%责任)。三方对此判决均服判,没有提出上诉,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均履行了生效判决,三方皆大欢喜   

作者:胡永红  律师   电话:18963929221

   单位:  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地址:施市凤凰城售楼中心二楼(恩施市人民法院旁边100米处)

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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