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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

受诉法院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1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受害人做完伤残鉴定,与肇事人、车主和保险公司协商不成或不经调解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准确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众所周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由此可见,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肇事人、车主和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律师提示:
      受害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尽量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诉讼,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便于及时查明事实真相、调取相关证据,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如果受害人选择肇事人、车主或保险公司作为受诉法院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查封肇事车辆、通知被告、调取相关证据)的话,也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受诉法院。
      如果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以切实实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我认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还必须牢记五组数据,即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上是作为交通事故案件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重要依据。

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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