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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

肇事司机救助伤者不成立逃逸 保险公司拒赔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3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货车与农用三轮车相碰撞,致三轮车侧翻于公路下,造成乘车人孙某某、唐某某受伤,货车车主王家祥被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通过相关部门的调解以及法院的判决、执行,王家祥向伤者赔偿了相应的医疗等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然而在办理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为由而拒绝向王家祥理赔。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10日内给付原告王家祥保险理赔款4.25万元及赔偿款6012元。

    2003年8月18日,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个体驾驶员王家祥为其购买的福田厢式小货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投保,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

    当年10月25日凌晨3时许,王家祥驾驶该投保车辆行至江苏省高淳高砖线路段一处堆放着黄沙堆的路面时,在越过沙堆的同时又与郑某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迎面交汇,至使货车的左前倒车镜及左车厢尾部与三轮车相碰撞,三轮车侧翻于公路下,造成三轮车上的孙某某、唐某某等乘车人受伤。事发后,王某某将伤者送至附近的医院治疗后将车驶离回家。

    2004年1月9日,高淳交警大队认定王家祥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评定,孙某某的头部构成9级伤残、右肩部构成10级伤残。2004年9月6日,经高淳交警大队调解,王家祥分别承担孙某某、唐某某(分别为74168.21元、12830.3元)医疗等各项经济损失的80%。因王家祥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孙某某将其诉至高淳县人民法院,2005年4月5日,高淳法院判决王家祥给付孙某某赔偿款54308元,并承担诉讼费3012元。判决生效后,王未能履行义务,孙某某向高淳法院申请执行(该执行案件被移送至安徽省宣州区法院执行),王又需承担执行费3153元。

    事故发生后,在王向其投保的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申请要求理赔和宣州区法院执行时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给付保险款时,保险公司均以王家祥存在肇事逃逸的情形而拒绝理赔。今年7月6日,王家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其保险款5万元、诉讼费3012元和执行费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家祥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被告为其签发保险单,此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向其申请理赔时,以原告存在肇事逃逸的情形为由拒绝理赔,而交警部门在处理此交通事故时作出的责任认定中并没有认定原告有肇事逃逸的情形。相反,原告在发生事故后驶离现场是为了抢救伤者,并非是为了逃避惩处。被告的抗辩无事实依据,被告依约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万元内进行理赔。

    因原告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依约应按15%的免赔率予以扣除,故被告的实际赔付数额为4.25万元;因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在向被告申请要求理赔时,被告拒绝理赔,对原告因此事故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提起诉讼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执行费用的发生是由被告的拒赔行为所造成,该费用依法应由被告承担。

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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