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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8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未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发生除《特别提示》一、二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填写《协议书》自行解决,立即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
  发生符合《特别提示》一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报警,标画车辆轮胎 位置,照相。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通警察到现场处理
  发生符合《特别提示》二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报警,保护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到现场处理
  扣留车辆,检验鉴定,收集证据,依法处理
  应当撤离现场未撤离,或交通警察责令撤离拒不撤离的,交通警察强制撤除,并依法处罚,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自行协商
  损失超过2000元的,可由交通警察开具《事故认定书》
  交通警察开具《事故认定书》
  不需要保险理赔的,现场协商赔偿
  需要保险理赔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前往服务点或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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