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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

发布时间:2014年6月4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
  一、保险公司在保险最高限额内优先赔偿。目前,交强险有责赔偿的限额是12万元。无责限额是2万元。
  二、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根据交通事故是发生在机动车之间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作区别对待。
  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注意: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下列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
  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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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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