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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环境污染的相邻关系怎样处理?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4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某住宅小区三楼的居民近来议论纷纷。原来一栋的一楼,均作为商铺,搬进一个铝合金加工作坊,通宵达旦的响着切割机的噪音,让人无法入睡。第二天,居民简直把作坊包围起来了,纷纷指责老板噪音污染。

    老板一味辩解说:是任务压头,只得赶工;后来总算答应按作息时间,不再加班。但这也不行呀。上班时间留到家里的都是老弱病残,尖利刺耳的切割声一响起来,心脏都哆嗦起来!大家要求作坊搬走,可老板说:“我可是有租赁合同的,而且从不欠租金。”

    这下可怎么办呢

    《物权法》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澡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作坊整天制造噪音,明显违法的。

    至于合同,该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所以租赁合同的结果是损害了小区居民的公共利益,应该是无效合同。作坊的老板应该从小区尽快搬走。

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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