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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诉讼

当事人可请交警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调解吗?

发布时间:2015年5月27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问:前不久,我驾驶货车运货到某地时,撞上骑自行车的王某,所幸王某只受了一点轻伤,花去300多元的医疗费用。近日,处理这起事故的交警对事故责任作出了认定,要召集我们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为参加这次调解,我要专程跑几百公里,而且损害赔偿的金额又不多,心想要是交警能当场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就方便多了。请问,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请求交警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吗?
  答: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交警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只有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并且是由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才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而如果只是一方请求调解的,即使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交通警察也不能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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