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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哪些情形不应该 “私了”

发布时间:2015年6月2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私了”固然是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方式,它有利于尽快恢复交通,解决纠纷,但是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私了”。“私了”的前提是当事人在现场就事故事实及责任达成一致,从实践意义出发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最好不要进行“私了”,而是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等候处理:
      1、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
      2、造成人员伤亡的;
      3、车辆不能行驶的;
      4、一方驾驶员属酒后、无证驾驶、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
      5、碰撞固定物的单方交通事故;
      6、肇事人所驾驶车辆为外省市号牌,且不能当场赔付的。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再遇到符合“私了”的情况,广大司机应及时就基本事实及责任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字,有条件的也可以用相机拍照,对事故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形由当事人签字共同确认。
      从民法上来讲,这是一种合同,是协议书,对双方是个制约,避免事后突然反悔,也可为今后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留存相关证据。
      
      

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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