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
事故处理

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进行营运发生交通事故后该

发布时间:2016年1月21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应以挂靠车辆的所有权人、驾驶员、挂靠单位为共同被告,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esjtsgls.com/news/view.asp?id=839808311310 [复制链接]

©2024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