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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

最新酒驾+无证驾驶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4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从2011年5月1日起,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公安部记分规定,对不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在作出处罚的同时记12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从2011年5月1日起,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从2011年5月1日起,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从2011年5月1日起,对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从2011年5月1日起,对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δ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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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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