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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对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的当事人实施行政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4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的,应当根据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具体情节进行处理。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销证的处罚,但其处罚仍应按照《道路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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