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
交通肇事

婚车肇事未能履约,中途换车新娘法院讨说法

发布时间:2017年8月30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中新网11月6日电 日前,北京市丰台法院方庄法庭审结了一起因租用的婚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
      据检察日报报道,原告彭某、商某因于2001年10月6日举行婚礼,故于2001年9月30日与被告北京某商贸中心签定婚庆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2001年10月6日,由被告为原告提供中长卡迪拉克车一辆,费用为1600元、鲜花一套,费用为500元、摄像制作vcd一张,费用为680元,双方还约定被告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为:三、如因工作失误造成相关项目未能履行,本公司应按两倍赔偿客户该项目的预付款;四、如遇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等。后原告又从被告处加租了一辆奥迪车。2001年10月6日前已将各项款项交齐,共计支付3203元。
      2001年10月6日上午被告将中长卡迪拉克车及奥迪车派出接原告商某,并提供了鲜花一套及摄像服务。中长卡迪拉克车在接到新娘商某后,与史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被告未再提供车辆,故中长卡迪拉克车上的鲜花除两个花辫以外全部移到他车。协议中约定的卡迪拉克车未继续履行服务。另查,交通管理部门已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做出责任认定,认定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中长卡迪拉克车在接到新娘后不足5分钟,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无奈原告自行找了一辆车代替,付款600元。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二原告造成损失和精神伤害,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返还未提供服务项目的相应款项2000元(其中中长卡迪拉克的车款1600元,鲜花400元),支付违约金1841.73元,并向原告已经支付的款项开具正式发票。
      丰台法院在审理后判决北京某商贸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彭某、商某车辆服务费1600元及鲜花服务费200元。并为其开具已支付款项的正式发票。驳回了彭某、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吴蔚)

    交通事故栏目组温馨提示,以下内容或许对你有用:酒后驾车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也可以在栏目交通事故赔偿案例中寻找相关知识。

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esjtsgls.com/news/view.asp?id=891524071554 [复制链接]

©2024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