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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交通事故住院后身亡 医院与肇事者各赔偿

发布时间:2017年9月8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事故住院后身亡 医院与肇事者各赔偿

      发生事故不报案,事后住院身亡,与医院起纠纷,医院赔偿,又将肇事方诉到法院,肇事方又赔偿。近日,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李某赔偿被害人家属5,000元。
      2006年11月22日16时,被害人王某骑助力车路过小学门口时,适逢小学生放学,前面路边停着一辆开着车门的小货车,王某从车左侧通过,与从对面驶来为躲避小学生占道行驶的摩托车相撞,小货车司机见事不好逃走,摩托车驾驶员李某与王某私了,李某给王某200元。当晚23时,王某感觉身体不适,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侧骼总动脉及骼外动脉血栓形成。11月24日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王某家属向交警部门报案。经法医鉴定:王某系被光滑钝体强撞击胸上部致心肺损伤、血气胸伴失血性休克死亡。医院与被害人家属就医疗纠纷达成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36,000元。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技术鉴定:摩托车轮胎上附着柱状物,摩托车闸杆上螺母外附着物与助力车轮胎橡胶所含元素相同,能谱相符。因发生事故时未报案,交警部门以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事实为由,未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被害人家属又将肇事者李某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被害人家属又获赔5,000元。

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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