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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索赔

机动车辆保险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9日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不定值财产保险。这里所说的机动车辆是指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核发有效行驶证和号牌的机动车,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拖拉机、各种专业机械车、特种车。

目前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在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时,保险人负责赔偿: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机动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为: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车胎单独爆裂;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竞赛、测试、进厂修理以及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 2000 年问题引起的损失等。

机动车辆保险的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九类。保险人根据保险单所载明的承保险种及其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 车辆安全使他受益,车辆肇事使他受损。这种可保利益的存在,是订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基础,当保险合同签订后,如果被保险人将车辆出售和转让给他人,其可保利益随即消失,保险合同效力也就自动停止。因此,被保险人对车辆必须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租权、保管权,并负有一定的经济责任,才能投保,保险合同方能成立。

律师:宋 [山东]

文章来源: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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